2013年12月16日,林某的魯N ****號貨車與王某的吉J***號寶馬7系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雙方就損失賠償產生糾紛,訴至嵐縣法院,經法院委托由呂梁市某價格認證中心就車損作出鑒定,金額為17萬元。被告人保財險公司不服提出申請重新鑒定。
受省高院委托,我司對該寶馬車的損失金額進行重新鑒定。在分析案情后,我司公估人員認為,本次鑒定的關鍵在于車輛損失的取值依據是車輛的修復價值還是車輛的實際價值。后經過充分的討論分析,我司公估人員認為寶馬轎車在發生事故時的實際價值為人民幣35000元,且沒有進行維修的經濟價值,就此出具了鑒定意見。法院認為:兩次鑒定結論并不矛盾,只因維修費用遠高于實際價值,故無修復價值,故采信了我司的鑒定意見。后該案例作為車輛損失確定的經典案例被刊載在《中國保險報》。